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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

2017-05-02 17: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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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79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16倍。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ān)于加大改革創(chuàng)新力度加快農(nóng)業(yè)現(xiàn)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5〕1號)決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實行與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自《國務院關(guān)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發(fā)布后,征地補償標準由原來的按照前三年平均產(chǎn)值的10到16倍,逐步過渡到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布的統(tǒng)一年產(chǎn)值或者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2015年以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都已經(jīng)執(zhí)行與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的補償標準。

為了將此項政策法定化,《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以及第二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合并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p>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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